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和我省设在省外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本级政府管辖和上级政府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事务。对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的代表权,以及体现代表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投资和收益权、资产处置权。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资产配置及使用的规定如下: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1、财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自行进行盘点。 其他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由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协同,在年终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
2、固定资产每个单位都应该有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和保管,盘点时应该由管理部门;盘点完,固定资产盘亏盘盈要找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查明原因报批准后,由事故原因的负责人负责。
3、财务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自行盘点。(2)其它部门的固定资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4、固定资产的年终盘点通常由财务部门发起,并由公司各部门共同参与。每个单位都应设有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管理和保管工作。在盘点过程中,应由该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实际的点计工作。盘点结束后,需要查明固定资产盘亏盘盈的原因,并由相关负责人报批处理。
5、在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中,办公室可能承担起固定资产盘点的职责。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的办公用品,包括桌椅、打印机等设备,因此它们可能被指定负责盘点工作。在规模较大的公司中,可能会设立专门的综合管理部来处理包括固定资产盘点在内的各种管理工作。
6、盘点流程从准备工作开始,包括编排盘点人员、拟定盘点通知、准备盘点用具及固定资产卡片等。在盘点期间,将未办妥入帐手续的固定资产标示并存放。盘点完毕,由盘点人员汇总编制盘存表,送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需核对账内资产清单,出具盘点报告表,报告差异原因与对策,由总经理签核。
1、当固定资产需跨部门调配与变更时,由调入部门提出书面请示经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并填写《固定资产调配单》,固定资产方可调配与变更。2固定资产发生变动后,使用部门、资产设备管理处及财务处的固定资产台帐必须同步调整,确保帐物相符。
2、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与所办、所管企业脱钩的实际情况,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确定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重新修订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下: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4、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处置办法如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
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指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计价、投资、核算、管理等所作的法令、法规的总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内容①制定必要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法律分析:《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对公司项下的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制度方法,它的制定可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掌握固定资产的构成与使用情况,确保公司财产不受损失,每个企业公司可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增删,从而提高制度的可执行性。
3、固定资产管理: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并严格执行。会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并由会计负责全校的资金统筹,监督财经纪律、会计制度、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行政固定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这些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多方面的资源,其价值达到规定标准以上,可以在较长时间内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和价值。简单来说,行政固定资产是行政单位为了维持其正常运转和工作所需的各种资产的总和。
2、行政性资产是指行政机关或相关组织在执行公务或管理过程中所拥有的资产。这些资产通常包括用于日常办公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流动资产的集合。具体来说,行政性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行政性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办公大楼、办公设施、交通工具等。
3、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运转的必要条件。
4、法律主观:固定资产八大类包括的内容是:房屋和建筑物,是指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所有房屋和建筑物。一般办公设备,指企业常用的办公与事务方面的设备。专用设备,是指属于企业所有专门用于某项工作的设备。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事业单位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
5、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指行政单位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划分标准: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含500元和800元)列为固定资产。
6、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其他。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包括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仓库、水塔等。专用设备是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一般设备是指,包括被服装具、办公与实务使用的设备和家具文体设备等都是行政类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