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重点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第五条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简称市计委)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2、北京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方法旨在改革审批制度,简化流程,规范本市法人境外投资行为和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注册的法人,以及通过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海外进行的投资项目,包括新建、购并、参股等。
3、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期发布了一项重要文件,文件编号为京发改[2005]2667号。这份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北京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暂行实施办法,经过市政府的批准,现正式对外公布,要求相关部门严格遵循执行。该暂行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北京市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项目时的核准程序、审批标准以及相关要求。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1、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2、法律客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第十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5、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江西投资,促进经济交流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台湾同胞在江西境内投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6、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 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劳动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